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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外企裁人受限制

1999-07-1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最近,南京对外商投资企业裁减人员作出明确规定,要求裁员外企应是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,减员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,制定方案并征求职工意见,同时向劳动部门报告,外企对下列八类人员不得裁减:现役军人家属;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;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;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的;距离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;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,只允许裁减一人;集体合同规定的不得裁减人员;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裁减人员。相关规定还要求,外企应按《失业保险条例》为被裁减人员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、档案转移。外企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,必须优先从本企业被裁减人员中录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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